固定价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3个争议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8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文对于建筑实践中多种多样的工程款结算方式,确立了一定的计价标准。在法院审理工程造价纠纷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该条文因为明显不利于施工企业一方的立法缺陷也引发了争议,简化了法院审理程序的同时却封堵了建筑企业寻求司法救济的通道,由此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负面效应也是巨大的。

         01 . 固定价合同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防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固定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根据2013年《(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件》,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02 . 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是否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得调整?

        固定总价是仅仅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做调整,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虽然不能以正常的商业风险作为变更的理由,但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能进行调整。

        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了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同时,对于固定价合同是否给予鉴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案情中固定价合同的特点以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发生变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也是调整价款的因素。    

        03 .固定价合同中投标人在投标预算中造成漏项错项的责任谁承担?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4.1.2 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 8.2.1 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因此,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责任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工程价款亦应由发包人承担。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是如果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承包人投标时参考,所有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产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虽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应由发包人负责有强制性规定,但工程量清单的确定十分复杂且专业,应允许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一定幅度的误差,且上述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违反该规定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此对于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责任的,应认可其有效性。
      需要指出的是,只能是在合理范围内的误差具有约束力。建设工程虽然属于微利行业,但也要考量公平的价值。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十分严重,达到一定比例,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会导致利益完全失衡的,应根据过错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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